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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續聘未於期限內申請可補行,同一名外勞補行一次為限

由於部分雇主未於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至4個月前提出期滿續聘申請,勞動部重新核釋雇聘辦法第46條之1補行申請規定,即日起,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可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不以案件申請,而是以外國人補行申請,同一名外國人以補行一次為限。

勞動部106年2月2日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1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第一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第二項)」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28條之3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除前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2017/02/02行政院公報、02/06外勞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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