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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休假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說明,「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節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因「民族掃墓節」隨節氣而變動,今(106)年為4月4日,與兒童節同一日,故「兒童節」於4月3日放假,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至於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又「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於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

資料來源:2017/04/01 勞動部官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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