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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函: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得否選擇補休及補休相關規定等疑義

勞動部5/3發布「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新函釋指出,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約定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
※休息日出勤工資、補休勞工可自由2選1※

如勞工未有選擇補休之意,雇主應依法給予休息日出勤工資,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合勞基法規定。若有爭議,應由雇主負證責任。

勞動部說,勞工休息日出勤領加班費是法定權益,不得事前拋棄,加班費換補休不可事前約定,「決定權在勞方」,雇主若片面換補休,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附件檔案下載:
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得否選擇補休及補休相關規定等疑義--1060130937.pdf (120 KB)

資料來源:勞動部函、2017/05/04聯合新聞網新聞稿 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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