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5/3發布的「勞動條3字第1060130987號」新函釋指出,如果勞工已經同意在休息日加班,卻臨時因為個人因素無法到班,應告知雇主,勞雇雙方可以協商解除休息日出勤義務,否則勞工就應該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請假,例如事假、病假、喪假等。
另依照勞動部在2月7日的「勞動條 2字第1050133150號」函釋,休息日算是有薪假,當天工資通常都已計算在月薪內,不論勞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都不影響該日工資,如果答應要加班、卻未能依約履行,當日已到工時段應先計算加班費,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標準扣減,例如請事假要全額扣除,請病假要扣一半。
勞動部舉例,月薪3萬6000元,換算平日工資額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休息日已約定出勤工作4小時,但是勞工工作了2小時身體不適,後兩小時請病假,當日工資(1200 元)照給;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200元,第3小時起每小時250元,加班4小時加班費應為900元,但後兩小時(合計500元)請病假,要減去2分之1(250元),因此當天加班費為650元。
此外,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加班計算加班費或時數都是以4小時為單位,在每月46小時加班總數數中也要占掉4小時;不過,當勞工臨時要請假無法履行勞務,可依照實際加班時數計算,如果實際只上了2小時班,就計算2小時。
附件檔案下載:
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因個人因素未能依約提供勞務處理及加班時數列計疑義函釋--1060130987.pdf (143 KB)
資料來源::勞動部函、自由時報電子新聞稿 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