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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申報員工106年度薪資所得時,
應將勞工自提退休金金額扣除

勞保局籲請各事業單位填報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參加勞退新制勞工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自給付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造成勞工多繳稅款。

勞保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而目前「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格式有「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位,請事業單位正確填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並將給付總額欄位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勞工106年每月工資總額50,000元(提繳工資為50,6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106年度薪資所得為700,000元(50,000元 × 14個月),如果勞工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06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位應填報36,432元(50,600元 × 6% × 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663,568元(700,000元-36,432元)。

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如在106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一定要記得在明年報稅時,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所得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者,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資料來源:2017/12/29 勞工保險局官網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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