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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勞人數在30人以上者 須成立「伙食委員會」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雇主應依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內容便包含外籍勞工之飲食及住宿等之規定,在「伙食」部份,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30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由外國人擔任。如勞工局(處)到場查察要求業者須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將處6~30萬罰鍰,並送勞動部廢止其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參考資料來源:2018/04/12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官網>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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