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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企業實施工時彈性措施,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提醒,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為方便企業申報,勞動部在首頁建置「線上備查系統」,實施3個月以來,已有400餘家企業申報「加班時數彈性調整」、5家企業申報「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70餘家申報「例假安排(7休1)例外調整」。

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為方便企業申報備查,已於勞動部官網首頁併就「加班時數彈性調整」、「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例假安排例外調整」建置「線上備查系統」填報備查,線上填寫簡易方便,比書面送審更為便捷,籲企業多加使用線上備查系統。

依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欲進行加班時數彈性分配總量管制或部分行業別若要調整輪班間隔、7休1例假安排例外調整等勞動條件,需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彈性調整措施,若涉及個別勞工勞動契約之變更,仍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2018/07/30 勞動部官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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