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司法已自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修法增加第22-1條公司資訊申報規定,公司每年應定期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https://ctp.tdcc.com.tw),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一成的主要股東資料,資料如有變動應於15日內完成,主管機關將定期查核。違反前項規定或申報資料不實,經通知後限期仍未改正,處代表公司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經濟部強調,雖然違法申報義務有處分規定,但實務上會加強宣導申報新制,未依限完成的企業也會多次通知,只有在多次通知仍未改善、完成申報的情況下,才會進入裁罰,不會一開始就罰鍰,讓企業措手不及。
資料來源:2018/11/20 勞動部官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