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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4/15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將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外,也加重雇主積欠退休金和資遣費罰則,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條例適用對象納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台灣地區工作的外籍人士,同時也增訂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務的雇主等若自提每月6%退休金到個人專戶,可不計入所得稅課稅等。

此外,初審條文增訂若雇主違反勞退條例,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同時將加重雇主積欠退休金和資遣費罰則,提高至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針對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案增訂勞退新制勞工可自選投資平台部分,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孫碧霞指出,經過歷年研議及調查,由於勞工若自選投資必須自負盈虧,所以勞工反對比例仍高達6成,建議不增訂。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則認為,提案條文並沒有強制性,而是讓有理財能力的勞工能自行選擇,賴士葆會這樣提案,代表有部分勞工有需求,不應等到百分之百的勞工有意願才要開放。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則認為,勞退自選涉及層面複雜,若開放自選還必須建立平台、擬定配套措施,並非訂一個法就能執行,因此不應貿然開放,需用審慎態度看待、評估。

資料來源:108.04.15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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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
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108.04.05

文號: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133號

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解釋令

摘要:勞動部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即日生效[檔案下載]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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