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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資會議召開周期認定參考文件」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5字第1080125806號

公文原稿(點我下載)

主旨:有關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其中「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認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8 年度勞動關條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及108年3月12 日勞動關1字第1080125519號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中「每3個月」計算方式,系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3個月(或低於3個月)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定期勞資會議,前開定期會議之間會時間應依同辦法第20條規定之期間提早通知,讓勞資雙方代表明確知悉開會時間。

三、為使事業單位習於依法召開有規律性之定期勞資會議,各縣市政府可依據本部於108年1月22日至23日召開「108年度勞動關條業務聯繫會議」之決議,輔導事業單位採每場會議間隔時間有固定期間,例如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及12月20日召開。

四、又,事業單位如考量其內部勞資關條特殊情形,於成立勞資會議後,得採自訂每3 個月(或低於3 個月)週期,並於擇定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 次以上之勞資會議,即符合同辦 法第18條之規定,例如事業單位自訂每3個月週期為2月1日至4月30日(3月1日召開勞資會議)、5月1日至7月31日(5月2日召開勞資會議)、8月1日至10月31日(10月1日召開勞資會議)及11月1日至1月31日(12月1日召開勞資會議) ,雖勞資會議召開間隔有所不同,惟於上開自訂每3個月週期內至少皆有召開1次勞資會議,亦符合上開規定。

五、另檢附「勞資會議召開週期認定參考文件表](點我下載),協助輔導轄下事業單位依上開原則召開勞資會議,以落實勞資會議機制之運作。

資料來源:108.06.05 外勞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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