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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2月15日之休息日
調整至1月23日放假,2月15日即為正常工作日出勤。

勞動部表示,本(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2月15日之休息日與1月23日之上班日對調。調整後,2月15日當日即為正常工作日,勞工當日出勤,無須加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勞雇雙方如已約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將原工作日(109年1月23日)與休息日(109年2月15日)對調者,109年2月15日當日已為約定補行上班之正常工作日,1月23日則為休息日,勞工應依循事業單位作息出勤。至於事業單位對於1月24日以後新到職的勞工,如針對2月15日該日是否為補行上班日另有約定者,得從其約定辦理。

資料來源:109.02.07 勞動部官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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