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部近日函釋新增在109年3月27日至6月17日期間,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勞動部將於109年5月1日公告函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新增「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9年3月27日至109年6月17日,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
109.4.29核釋藍領標準14-7一項4款但書規定
資料來源:109/04/30外勞通訊社新聞稿、109/05/01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新聞稿